摘要

法律服务具有专门性、专业性、有偿性、信息不完全以及基于公平性目标的收入分配属性,这些领域都无法通过市场的有效实现,所以政府供给法律服务成为必然选择。我国政府在法律援助供给与管理中承担着主要责任,但仍然存在缺位、错位与越位现象,为使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能满足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有必要勘定政府供给法律援助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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