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的保留构成了法治主义的中心,法律保留强调行政作用一定要依据相关的法律才能执行。法律保留原则发轫于传统行政作用的侵益性,并滥觞于消极行政范围的适用。然而,在积极行政崛起的背景下,传统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与积极行政产生抵牾与冲突,通过组织法依据、实体法依据和遵循程序法行政的阐释,可以寻找破解二者冲突与困境的路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