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边投资协定是当前调节与规范跨国资本流动的主导性国际制度,中国也已成为这类协定的最大缔约国之一,然而,双边投资协定是否促进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仍存在较大争议,需要构建进一步的理论机制加以澄清。基于中国2003年至2015年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国别面板数据分析发现,签订和实施双边投资协定本身并未能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其投资促进效应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制度设计中的法律化水平。根据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的两阶段博弈模型,若双方签署的协定条款中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化水平较低,则通常意味着无法有效提供可信的承诺,难以促进中国投资者赴该国投资。二是缔约国身份的代际变迁,即由资本输入国到输出国的转变。最早签署协定时,中国更多地是把东道国作为缔约国身份,将外国投资"引进来"视为主要目标。不过自"走出去"作为一项国家战略被正式提出以来,中国在签订双边投资协定时开始越来越多地把母国作为其缔约国身份,故此后形成的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的海外投资具有显著促进效应。在定量检验的基础上,对捷克与斯洛伐克以及乌兹别克斯坦不同时期的比较案例分析也印证了上述观察。这些发现进一步打破了双边投资协定的同质化假定,揭示了国际合作中制度设计与缔约国身份的重要影响,同时有助于理解中国经济外交的演化路径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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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