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齐玉苓诉陈晓琪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宪法上所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到底应该如何定义?根据《义务教育法》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受教育权”是指政府应当为本国所有适龄青少年提供免费的小学和初中教育。“受教育权”被侵犯的案件,权利方只能是全体适龄青少年,而义务方恒定为本国政府,案件性质属于行政诉讼。而陈晓琪与齐玉苓之间的纠纷是作为平等主体的两位公民之间的姓名权侵权责任纠纷,因此并不适用宪法,适用民法对姓名权的保护同样可以维护齐玉苓的权利。2008年,当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废止2001年关于本案的批复,属于自行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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