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检索S市三年以来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审裁判文书,结合S市S区检察机关办案实践,发现以网络为媒介或者工具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呈增长趋势,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行为模式。究其原因,主要为未成年人易受网络影响、网络平台自身管理不严、主体监护责任不到位等。结合案件特点和检察机关工作职能,应当从强化打击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犯罪力度、加强未成年人综合素养、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等方面切实发挥检察机关检察监督作用,落实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