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物相比,创造性智力成果有着更强的公共属性,因此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也有着更大危害。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的前提是对这一概念进行界定。知识产权滥用的属概念是权利滥用,系指与设权目的相悖的权利行使行为。与滥用其他权利的行为相比,知识产权滥用的特殊性在于其发生概率更高,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边界模糊且对象可替代性较低的特点。因此,知识产权滥用是指权利人利用知识产权边界的高模糊性与对象的低可替代性,在智力成果权领域以阻碍创新的方式或在商业标记领域以导致混淆的方式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此外,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界定还需区分知识产权滥用、无权(越权)行为、知识产权正常行使、知识产权垄断等概念,避免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