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庭审去阶段化——围绕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的新型模式展开

作者: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课题组; 肖大明; 刘佳
来源:人民司法, 2019, (13): 45-51.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19.13.010

摘要

<正>一、我国民事庭审模式的现状及渊源(一)我国现行的民事庭审模式庭审是审判活动的中心,是查明案件基础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最为集中的场域。我国现行的民事庭审模式是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两阶段分立模式(以下简称分立模式),即对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进行程序划分和功能分离,先调查后辩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法庭调查阶段的实质内容是法庭质证,即当事人在法官主持下对法庭上所出示的各种证据资料以及证人证言进行对质核实。这一阶段仅仅围绕事实查明和确认,除当事人举证质证外,法官可进行必要询问,但通常不允许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