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独特的存在形式以及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对其证据的提取无论是在主体、程序还是方式上都应当突破传统的证据提取模式,构建一个适用于电子数据证据本身特性的独特的提取流程,以保障该证据的合法性及其证据能力。结合案例对现行证据提取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未来我国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制度在主体资格的确定提取程序的要求及域外电子数据证据的提取三个方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