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者在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过程中,尚未采用学者的建议和先前的立法经验,回避了夫妻财产中不动产的冲突规范适用问题。这直接导致了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涉外夫妻不动产纠纷时,冲突规范的选用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和混乱。而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对于此类法律关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优先于不动产物权规则优先适用是应有之义。未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完善,应当引入"同一制",并在法律实践中不断改进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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