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律师调解制度的构建是对传统调解制度的完善,律师调解协议的效力在制度构建中起着关键的作用。当前我国调解制度中不同的律师调解平台存在着不同的对接程序,不同的对接程序间接赋予了律师调解协议不同的效力,这导致了对律师调解协议效力认识的困难。根据调解协议形成的机理,律师调解协议应具有实体和程序的双层效力。在实体效力层面,应尊重该协议是当事人合意的属性,保障其合同效力;在程序性效力层面,应尊重律师调解的民间属性,不能随意赋予其具有审判等公权力性质的程序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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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