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取向应当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维护市民社会的自由,这也就要求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表述应当采取消极的表述形式。我国刑法典第3条对此的表述是从消极和积极两个方面进行的,这不利于罪刑法定原则机能的发挥。对此,在理论上应当进行反思,在立法上应当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