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监督政府预算既是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提高政府预算管理效率的重要途径。从公共选择理论角度来看,人大与政府理应存在利益竞争格局,至少是竞合关系。但是当前在预算审查时间、审查程序、审查内容与监督落实方面,地方人大对政府预算的监督存在不充分与软约束的情况。要改善人大的预算监督,需要完善的相关制度是:调整预算编制时程,增加预算审查手段,完善预算文件体系,建立人大意见落实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