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章基于对股权转让纠纷问题的研究,分析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对理论及实务中存在的有关合同效力的学说进行了对比研究,研究表明:在我国形式主义股权变动模式下,采用"生效说"更加合理,再加上在股权变动环节稍加控制的制度设计,既可以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得到保护,又能使股东以外受让人通过违约责任制度得到保障,能最大程度上达到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