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物是具有典型公益属性的物质文化遗产,将文物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近年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积极推动下,我国的文物保护检察公益诉讼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面临定位不清、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公益诉讼关系不明、对履职主体范围的确定不利于维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判断标准不合理等诸多困境。为消解制度困境,应在科学区分"文物"与"人文遗迹"的基础上,构建独立的文物保护公益诉讼制度,明确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标准确定诉前程序的监督对象和行政公益诉讼的被告,并从行为标准、结果标准以及是否存在客观阻却事由等多个维度对行政主体是否依法履行文物保护职责进行灵活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