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创造了抵制公权侵犯的屏障,但应避免重蹈欧美国家"权利本位"的旧路。因此,私人物权的自由应当接受公法的限制和公权力的管制。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的静态归属权,物权的相对性是物权在动态利用中的附属权利的非正当利用,应当受到限制。动态物权利用的是否正当性是市场约束和公权管制进行分工的平衡点,物权利用的共用资源体的不可分性但功能使用属性又分别利用的领域,是公权限制的对象。限制是物权结构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