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特殊性与破产问题紧密相关,其在法人目的、财产构成、成员资格上均与其他类型法人不同。应当针对财产的不同类型划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破产财产的范畴,同时在现有破产重整制度的基础上,适度借鉴美国市政破产制度的思路,以重整作为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债务问题的主要手段,并将和解设置为重整的可选性前置程序,不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消灭法人人格。这种破产设计思路可以妥善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破产问题,同时有效保护集体资产与成员权益,与其特别法人的特殊性相呼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