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于世界其他国家,日本交通犯罪的主要特点在于:第一,交通犯罪并非是由《刑法》规定,而是分别规定在《道路交通法》与《驾驶汽车致死伤处罚法》之中;第二,尚未造成被害人死伤的性质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是作为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犯罪来处罚的;第三,对于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科处的刑罚是惩役刑(被科处强制劳动的拘禁刑),对于驾驶汽车过失致死伤罪科处的刑罚是惩役刑或禁锢刑(不被科处强制劳动的拘禁刑)或者罚金刑,对于违反《道路交通法》的犯罪科处的刑罚是惩役刑或者罚金刑;第四,对于肇事逃逸行为,是根据《道路交通法》第72条第1款,以"违反救护义务罪"来处罚的,这样,刑法理论还需要研究保护责任者遗弃致死罪与杀人者之间的界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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