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债券违约的处置经历了从传统方式到市场化方式的嬗变。市场化方式在投资者分类管理基础上推行“卖者尽责、买者风险自负”的处置思路,虽然克服了传统方式中债券发行人、持有人、监管者的功能错位,但也有过度“去政府化”、不区分违约事件风险程度“一刀切”式处置的隐忧。有必要根据债券违约引发的风险大小将债券违约分为单一债券违约与引发市场危机的债券违约,相应的债券违约的处置可依单一债券违约私法处置和债券危机公法处置的二元制度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