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为弥补破产制度带来的立法缝隙,为符合条件之债权人提供公平受偿之途径。但由于立法过于粗略,司法实践中出现参与分配适用主体类型争议、优先债权认定标准不一及优先担保权范围不明等适用乱象,本质上源于效率与公平价值之冲突、模糊性立法导致立法体系难以调适以及司法环境欠佳致使相关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关于参与分配适用主体、清偿顺位等规定值得肯定。参与分配制度应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出台为契机,进行制度化重构:适度扩张参与分配制度适用主体之范围,坚持优先与平等并重的分配顺序价值取向,在利益平衡之视角下合理灵活确定优先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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