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车辆担保贷款中存在一定的"套路",不当然是"套路贷"犯罪。"套路"的使用是为了创造交易机会,达成车辆担保贷款合意,并通过交易行为获利,不宜评价为"套路贷";"套路"的使用是在车辆担保贷款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故意制造违约,单方设立债务,勒索、劫取他人财物,"套路"实质是一个实施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犯罪的手段,应评价为"套路贷"犯罪。认定"套路贷"犯罪,还需根据非法获取财物具体行为的不同,按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以具体罪名论处。黑恶势力因其攫取经济利益的动机,易实施"套路贷"犯罪,故符合黑恶势力认定特征的违法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黑恶势力。

  • 单位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