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未届出资期限的公司股东享有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对公司债权人是否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且应经过诉讼程序审理和认定,故其不属于执行依据执行力扩张的对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以及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