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家庭教育对于个人成长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需要进行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保障。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价值基础在于保障宪法第46条和第49条所确立的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和父母的家庭教育权。从十个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到全国性立法,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从促进型立法、家庭教育概念界定和内容设置、家庭和国家的责任分配等方面履行促进家庭教育的宪法义务。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后续实施应注意与其他法规范和政策体系的有效衔接,创新家庭教育指导方式,并加强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以提升促进型立法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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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