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传统伦理观念,民法上的身体权被构造为消极性利益,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被认定为物,但是现代伦理观念转变与科技发展提出了变革身体权和身体认定标准的现实要求。身体权因宪法基本权利的辐射作用、民法一般人格权的改造作用和知情同意规则的迫切要求,逐渐发展出积极自我决定的权能,成为以人格发展为目的对于身体排他的自我决定权。在这种情况下,身体的判断标准从物理一体性转变为功能一体性,与人体相分离的身体组成部分并非一概为物,其中仍继续发挥身体功能的分离部分在教义学上应归入身体的范畴,受到身体权的保护。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对身体权进行了规定,但仍存在完善空间,应当对当前科技环境下身体与身体权的所有问题进行全面而明确的规则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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