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验法则是提升法官裁判说理可接受性的理由,也是限制自由裁量的依据,因而在规范裁判文书说理的司法改革计划中占有重要位置。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官适用经验法则受到审级、地区、时间、案件类型、司法功能与法则引入方等因素的影响,经验法则案件的判决结果也与审级、地区、时间、案件类型以及法则引入方等因素密切相关。现有理论研究的论断与我国实证数据的分析结果并不总是一致。实际上,我国法官回避经验法则说理的问题大于滥用的问题,当事人主动引用经验法则作为理由时更容易得到败诉结果。此外,经验法则案件一审胜诉率显著高于其他审级的分析结果,意味着法律审救济命题需要重新审视,而法官适用经验法则的地区差异等现象也值得进一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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