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地方立法应进一步执行“协同立法”规定,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协同立法机制。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这标志着国家对地方协同立法的认可与肯定。地方立法应进一步执行“协同立法”规定,发挥其“1+1>2”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