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武汉金凰假黄金案中,当事人通过保险单特别约定将普通财产保险实质性变更为保证保险,利用保险增信功能以实现融资目的。该案的发生将近年来发展迅速的融资性保证保险的法律风险暴露出来。透过对案涉特别约定效力与保险合同性质的分析,可以看出,融资性保证保险虽然相较于传统担保方式,有着十分明显的优势,但仍存在诸多法律障碍,如金融机构审查义务的不当履行;保险行业风险管控不足;保险人的责任承担问题等。在后续发展中,一方面要对投保人审查义务进行合理分配,提高承保规范性,强化风险防控;另一方面要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以实现我国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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