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代社会网络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一环,政府对网络的管制不可或缺,法治化是其必然要求。在我国顶层设计中,网络安全已被纳入总体国家安全观,并通过立法赋予政府实施网络管制的权力。网络管制的特征可概括为防范对象的不确定性、保护对象的虚拟性、管制的非建构性。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的网络管制包含的四重目标是确保数据安全、设备安全、内容安全及产业安全。政府根据网络管制的特征和目标,在数据、设备、内容和产业四个维度建立管制措施。网络安全与网络管制的价值不仅限于国家安全,还包括其他主体权益和信息化发展。维护网络中其他主体权益并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同样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基于国家安全理由的管制应得到限定——平衡网络主体间的价值冲突,促进网络治理法治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