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模拟手段为主的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消解了传统侦查方法的物理强制属性,引发现行刑事诉讼法体系下法律属性界定规则难以匹配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的问题。数字技术的介入与法律的迟滞影响到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法律属性的基本定位。我国目前偏向于将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作为任意性侦查措施,这导致侦查权外溢、侵害公民隐私权之危险。日本司法多以强制处分法定主义与重要权利侵害说为视角,作为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强制性的判断标准与法理逻辑,但却因严格的事前令状审批陷入制度僵化的“泥沼”。为兼顾侦查活性与权利保障,宜将数据驱动型侦查定位为复合任意性与强制性的新型侦查措施,再以“阶段—种类”为具体分类之方法论,以分类型考量与分阶段控制的方式,区分不同数据驱动型侦查方法的法律属性。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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