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安置教育并非刑罚方法,亦非行政处罚措施,而属于保安处分措施。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置教育措施具体如何操作和适用仍缺乏具体规定。安置教育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应指该对象的再犯可能性。以此为核心,应构建安置教育对象人身危险性评估的一元双向机能;程序上应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增设安置教育特别程序;监督上应当建立安置教育巡回检察制度;执行上确立安置教育相对不确定处分期限制度,实施隔离关押和近距离监控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实施去极端化矫正方案,建立相应矫正教育效果的考核与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