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为健全全省矿山生态修复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制度,结合目前基金制度建立和管理情况,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一、起草背景为规范基金管理,进一步发挥基金作为矿山生态修复费用的作用,促进矿山企业落实"边开采、边治理"的责任,防止矿山生态修复资金积淀和修复责任不落实,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要求,结合全省建立基金制度和落实基金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