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应风险社会的现实境遇,回应型法是中国环境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目的、规则、政治、参与、合法性、推理等作为法律发展的基本变数,在风险社会呈现出新的态势:安全价值的社会共识树立了生态保护的目的权威;风险不确定性引发环境规则的部分调整;风险分配正义的诉求导致政治意图对法制系统的渗透;信任体系的消解与重构带来公众参与的契机。回应目的、规则、政治、参与等主要法律变数的新态势,环境法制应当在立法目的上扩展生态保护的肯定性权威,在规则调整上适用包容性风险预防原则,在生态任务的落实上推进政治责任的法制化,在公众参与的制度保障上作出风险沟通的程序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