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工商规[2018]1号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商事制度改革和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对2014年11月印发至全省执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8年4月8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