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事调解书中,为保证纠纷解决的彻底性,通常会在调解书中加上"再无其他纠纷""其他无争议""协议未尽事宜,互不追究"等类似句式。在司法语境中,此类条款是否应当依法被赋予相应效力且效力如何,学界较少研究。因差异化的语言表述可能造成不同的法律后果,故在类型化基础上分析其相应的法律风险和诉讼效果。在综合考虑既判力、私权自治和结果公正等要素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型条款的利弊结果,确立有限承认效力的原则,承认特殊规定优先,规范制作调解文书,确保合理界定"类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