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信息不对称、矿工有限理性和不确定性存在,关于保障矿工人权的安全和健康内容无法写入劳动合同。合同没有约定就无法履行,必须依靠侵权法规定企业承担完全性赔偿的严格责任,一旦风险出现,则根据法定责任维护矿工的人权。这就是《矿业安全和健康法》的功能。现行立法是促进经济发展的生产安全法,不是保障人权的劳动安全法,而且缺失健康立法。美国的《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实施,使高危的矿山企业成为羡慕的行业。我国必须从整体上制定《矿业安全与健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