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机关运行保障立法很大程度上系内部行政法的制定。为避免公权力对内的滥用,在藉由内部行政法的制定对机关运行保障予以监督的同时,内部行政与外部行政的关系决定了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宗旨还兼有"保障"色彩。从我国机关运行保障立法的现实看,由于缺乏综合性的立法顶层设计,机关运行保障方面的立法散见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甚至是党内法规当中。由此,不仅不可避免地存在立法的空白地带,加之不同立法之间不成体系甚至相互冲突,难以满足机关运行保障的实践需要。基于这一立法现实,有必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机关运行保障法》,作为机关运行保障的"基本法"一体适用于党政机关。《机关运行保障法》的基本原则是效能原则,即通过机关运行保障的开展促使外部行政目标的有效实现,这一过程中既要通过标准、计划的制定以及成本效益分析方法的运用提高保障要素的效用,还应对机关运行保障体制进行重构,构建起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分工协调的体制,避免保障要素的不必要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