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法》第50条为规范基础的规范路径只能解决公司法定代表人表见代表情形下的合同效力问题。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无权代表的法律后果构成法律漏洞,应类推适用《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制度进行漏洞填补。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担保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违反《合同法》52条第2项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公司可基于共同侵权向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就其造成的损失主张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相对人非善意的情形包括明知和过失两种,此时担保合同对公司效力待定,相对人原则上不享有撤销权。公司拒绝追认的,相对人可主张由法定代表人替代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相对人和法定代表人均有过错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7(3)条款的规定,他们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各自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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