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紧急突发事件所产生的监护缺位问题很可能会导致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实质性的侵害;此时,国家利用公权力来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民政部门也应当对被监护人履行安排必要临时生活照料的责任与义务。《民法典》第三十四条新增的第四款结合了公共卫生防控经验,对单位监护人在突发事件中的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使得对被监护人的保护更为周密;社会保障与监护制度也因此得到了更进一步的完善。该新增款也反映出民法典立法接地气、以问题为导向和时效性的特点,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立法的人文主义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