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的第1232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追责。这也表明,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做法得到了法律的肯定。但该鉴于法条还是比较系统化。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需要进行再释,并借鉴国外弹性金额模式,对惩罚性赔偿金额规则进一步完善。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