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我国《公司法》引入国外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并正式运用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当中。然而,由于该制度引入我国的时间较短,在适用上明显经验不足,许多具体适用的要件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很难找到统一的标准,使其适用效果未能令人满意。笔者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身出发,研究该制度的本质特征及其适用要件,分析资本制度改革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及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对该制度的完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