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李某借用吴某POS机盗刷他人名下信用卡19笔资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并且流入吴某POS机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后吴某按照李某的要求,将上述盗刷款扣除费率后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还给李某。该案是一起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入罪、改变我国长期施行他洗钱单一模式后的案件,涉及自洗钱行为的入罪界限、与上游犯罪的关系、主观方面、共犯等一系列问题,需要进行辩证地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