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范性框架已经成就了控辩协商的做法,司法实践逐步形成了"确认核准模式"。然而,现有模式留给控辩双方的协商余地较小,权力与权利的不平等关系弱化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协商性色彩,难以充分展现控辩协商的本质内涵。随着新型犯罪案件的不断增加以及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推行与运用,这一模式可能会进一步拉大控辩双方于协商中的不平等关系,最终有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为了化解当前控辩协商模式所面临的双重困境,应当由"确认核准模式"转向"商谈审查模式",充分彰显控辩协商的内在道德;遵循以被告人权利保障为核心、以控辩的实质交互为基础、以严格的司法审查为支撑的转型路径,指引我国控辩协商法治化,促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发展。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