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构造问题不仅是关乎商法自身发展和体系合理化的问题,而且也是关系到如何全面地、符合商事自身逻辑地指导商事实践的问题。过分突出现代商事法的经济属性有可能抹杀商法自治中所蕴涵的决定商事法形成发展的商伦理,试图从商法自身发展的历史逻辑角度来论述伦理因素在商法构造中的重要性,并进一步提出伦理视角下的商法构造问题,以此来表明商法体系的构造是一个融合了各种视角和各种方法的复杂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