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在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背景之下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我国应当在有法律授权以及充分的必要性,同时能够实现行政效益的标准下,从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的角度,建构性地对互联网商业性服务内容采用实名制而非商业性服务内容采用匿名制;从立法层次的角度,对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采用立法的形式进行政府管理,而对非商业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进行社会治理,以此构建网络实名制的适用范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