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我国现行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体系尽管已经有了极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不足。本文在《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资产的定义及特征,将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同时新增一个“碳排放权负债”科目,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在企业实际进行碳排放时,确认相关成本费用,将企业排放温室气体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企业减排配额有余时,将其确认为政府补助,企业超排需外购碳排放权时,则视为超排的成本。这一系列会计处理方式,以期能够为我国的碳排放权会计处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思路,进一步激励企业为降低内部化的成本贯彻节能减排。

  • 单位
    四川科技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