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辅警的主体法律地位没有得到成文法律法规的明确,这给辅警的存在和管理带来了诸多障碍和不便。辅警的存在符合人类对安全和秩序价值的追求,合乎法律目的性。从各地对辅警的招录和管理看,辅警更符合基于行政委托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定位。辅警相对于警察具有从属于、服务性、简单事务性等特征。

  • 单位
    新疆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