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物权编相较于《物权法》增加了居住权制度,使物权法时代的遗憾得以弥补。但仅仅六个条文的模糊规定令居住权在主体范围、客体界定、设立方式、变更情形、消灭事由等问题上都有着解释空间。我们必须从客体、主体、内容三方面对居住权法律关系予以明晰,更好地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标,使居住权从纸面到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