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软件运动在版权法和合同法的法律机制之下,借助其版权许可证特别是“版佐”许可条款来贯彻软件代码自由共享的理念。针对违反版佐许可条款的情况,自由软件版权人可以根据版权法,要求停止侵权,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损害赔偿。由于执行成本、利益衡量等因素的制约,自由软件版权人根据合同法主张违约并要求特定履行即强制披露代码的诉请,一般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从目前我国合同法规定和自由软件许可证的条款来看,只有自由软件版权人才有法律资格进行版佐许可维权,许可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主张违约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即便可以其要求披露代码的诉请也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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