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充分救济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更兼具惩戒和预防功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已在《民法典》中获得统领性的确立,这一制度的确立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并贴合司法实践。受知识产权客体属性演变的影响,惩罚性赔偿理论在知识产权领域司法适用具备正当性并应突出惩戒功能,其适用标准中的"故意"、"恶意"和"情节严重"应加以明确,另与法定赔偿应加以关联和辨析,并以恰当"基数"和"倍数"确立计算标准。此外,生态型侵权、常业型侵权等典型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亦应在司法实践予以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