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修订过程中,利益与伦理之间的选择困境日益凸显,其问题的核心在于婚姻家庭立法所秉持的利益分配理念。这种理念的意义脉络表现为"利益评价""利益选择"与"非利益漠视",其文化进路可以概括为"定分止争"的思维惯性与近代"集团生活"方式的传入。以社会系统论为理路,立法实践所表现出的问题实质是利益分配理念在立法过程中造成的"进化"困境,其原因在于知识系统上被动的"自我封闭",以及面对其他选择机制时的"排他性"。对其的纾解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在立法文本中表达"利益"的多元价值涵摄、以法逻辑学原理检视立法文本的逻辑有效性,以及对传统立法经验的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