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新领域,也是我国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等文件明确要求审计要界定责任、强化问责。但我国有关地方政府和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自身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少且还停留在合规性阶段,环境污染特有的复杂性、流动性、时滞性等特性,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履职责任难以界定。可通过提高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和系统性,完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区域环境评价水平等方法提高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责任界定水平。